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单位):
《哈巴河县房屋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七月十三日
哈巴河县房屋使用管理办法
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城乡个体工商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城市规划,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是指有《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 本办法所称房屋的附属物,是指房屋用地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有价值的附着物。
第二条 各类房屋必须按照《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登记用途使用。
第三条 严禁擅自将住宅房屋改为商业用房或其他经营性用房。
第四条 符合城市规划的,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的,应当报城市规划部门批准,并办理相应土地变更手续。
第五条 已办理规划手续的临时建筑应当在规定的使用年限内严格按照规定的临时使用用途使用。超过期限继续使用的,应当到县建设规划部门办理手续,未办理的,按照违章建筑处理。
第六条 住宅的附属房屋不得出租及改变使用用途进行经营。
第七条 卫生部门办理《食品卫生许可证》、《卫生许可证》,文体部门办理《文化经营许可证》、《娱乐场所经营许可证》,公安部门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安监部门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烟草部门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贸委办理《酒类零售经营许可证》时应认真审查经营者的经营场所《房屋所有权证》规定的用途,改变用途的,应当要求提供建设局出具的规划变更手续及国土资源局出具的土地使用变更手续。
第八条 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证时应认真审查经营者的经营场所《房屋所有权证》规定的用途,改变用途的,应当要求提供建设局出具的规划变更手续及国土资源局出具的土地使用变更手续。
第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