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单位):
《关于新疆阿勒泰地区哈巴河县吐克普尔库木土地开发项目(粮食产能提升)进行立项的批复》(哈政函〔2024〕63号)以及自然资源局上报的《关于对新疆阿勒泰地区哈巴河县吐克普尔库木土地开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审查的请示》(哈自然资发〔2024〕47号)、《关于对新疆阿勒泰地区哈巴河县吐克普尔库木土地开发项目进行立项的请示》(哈自然资发〔2024〕48号)、《关于对新疆阿勒泰地区哈巴河县吐克普尔库木土地开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审查的请示》(哈自然资发〔2024〕80号)、《关于对新疆阿勒泰地区哈巴河县吐克普尔库木土地开发项目耕地产能提升进行立项的请示》(哈自然资发〔2024〕84号)等文件不符合土地开发要求,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对《关于新疆阿勒泰地区哈巴河县吐克普尔库木土地开发项目(粮食产能提升)进行立项的批复》(哈政函〔2024〕63号)进行废止,同时,自然资源局上报的《关于对新疆阿勒泰地区哈巴河县吐克普尔库木土地开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审查的请示》(哈自然资发〔2024〕47号)、《关于对新疆阿勒泰地区哈巴河县吐克普尔库木土地开发项目进行立项的请示》(哈自然资发〔2024〕48号)、《关于对新疆阿勒泰地区哈巴河县吐克普尔库木土地开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审查的请示》(哈自然资发〔2024〕80号)、《关于对新疆阿勒泰地区哈巴河县吐克普尔库木土地开发项目耕地产能提升进行立项的请示》(哈自然资发〔2024〕84号)一并废止,废止时间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哈巴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