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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巴河县非法集资线索举报奖励制度

时间:2023-06-12      来源:      作者:    浏览:    次保护视力色:       

第一条 为了充分调动人民群众、社区工作者、网格员、志愿者、金融机构员工等群体检举揭发非法集资犯罪案件的积极性,打一场人民战争,实现群防群治,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59号)精神、《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37号)文件第十六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阿勒泰地区非法集资案件举报奖励暂行办法》,防范打击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处非领导小组办公室)结合哈巴河县实际,特制定本举报奖励制度。

第二条 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规定,本办法所称非法集资,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书信、电子邮件、电话、来访等方式,对哈巴河县域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行为的举报,经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理后,予以相应奖励的行为。

第四条 举报线索主要条件有:

(一)举报人检举、揭发、提供的线索要尽量详细,对举报事实有基本的线索和证据,提供的线索不得虚构和夸大事实,不得故意捏造事实诬陷他人;

(二)举报事项事先未被有关部门掌握;

(三)举报线索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其授意他人进行的举报;

(二)举报线索已进入行政处理或刑事立案程序;

(三)举报人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

(四)举报人已因该举报事项在其涉及的其他刑事案件中被认定为立功;

(五)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及本制度有关奖励的情形;

第六条 哈巴河县设立专项奖励资金,举报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的予以奖励,举报奖励坚持“一案一奖、按案施奖、物质奖励”原则。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事实的,按同一举报奖励,奖金由联名举报人集体领取、自行分配。同一举报人向不同部门举报同一线索的,不予重复奖励。同一案件由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

第七条 举报奖励程序及标准

县处非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公安局刑警大队接到举报人举报后,会同相关行业主(监)管部门对举报材料进行性质认定,认为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接到所移送举报材料后,迅速开展调查工作。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立案,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做出情况说明,并反馈上级金融管理部门,由上级金融管理部门告知举报人。

举报奖励标准根据举报案件的涉案金额、案件性质、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相符情况及对侦破案件发挥的作用情况综合评定。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情节较轻、不涉及犯罪的,给予举报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奖励;

(二)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涉嫌犯罪的,给予举报人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奖励;

(三)被举报涉嫌非法集资案件的涉案金额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或是全国、全区有较大影响的大案要案,在司法判决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再次给予举报人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一次性奖励。

举报人应在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凭奖励通知及有效身份证件领取奖金。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举报人放弃奖励。

第八条 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切实做好举报案件的审核认定和举报奖金兑现工作。对举报案件线索的审核认定由专门机关负责;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对举报情况和检举、控告内容,必须严格保密,列入密件管理;对举报材料设专人管理,严禁将举报人的情况向其他工作人员及与办案无关人员泄露,凡泄露情况一经查实,无论是否造成后果,均依据有关法律和规定从严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条 举报奖励资金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条 本制度由哈巴河县处非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