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哈巴河县审计局涉企检查事项清单 |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权力类型 | 实施依据 | 行使主体 | 承办机构 | 实施层级及权限 | 部门职责 | 责任事项内容 | 责任事项依据 | 追责对象范围 | 追责情形 | 备注 | |
| 1 | 国有企业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以及其他财务收支情况的审计监督 | 行政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21年10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审计机关对国有企业、国有金融机构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以及其他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遇有涉及国家财政金融重大利益情形,为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经国务院批准,审计署可以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金融机构进行专项审计调查或者审计。 |
县级 | 哈巴河县审计局 | 县市区级 | 负责县级对国有企业、国有金融机构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以及其他财务收支情况的审计监督 | 审计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对国有企业、国有金融机构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以及其他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规范国有金融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 | 直接实施责任: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依法对国有企业、国有金融机构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以及其他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发现被审计单位及人员有财政违法行为的,审计组应当报告审计机关,并决定进一步核查和追责。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检查程序。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提高对被审计单位的审计结果质量。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21年10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二条: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具体承办的业务科室负责人; 2.审计组长。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在工作中发生失职、渎职行为的; 2.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3.在审计监督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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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对国有资源、国有资产的审计监督 | 行政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21年10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审计机关对国有资源、国有资产,进行审计监督。 |
县级 | 哈巴河县审计局 | 县市区级 | 负责县级对国有资源、国有资产的审计监督 | 审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对国有资源、国有资产,进行审计监督。 | 直接实施责任: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依法对国有资源、国有资产,进行审计监督,发现被审计单位及人员有财政违法行为的,审计组应当报告审计机关,并决定进一步核查和追责。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检查程序。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提高对被审计单位的审计结果质量。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21年10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二条: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具体承办的业务科室负责人; 2.审计组长。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在工作中发生失职、渎职行为的; 2.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3.在审计监督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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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审计监督 | 行政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21年10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八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规范性文件】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9〕45号) 第五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规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规范性文件】中央纪委机关、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计署、国资委联合印发《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审经责发〔2014〕102号) 第四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法依规接受审计监督。 【规范性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发〔2015〕12号) 第二十五条:探索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和环境责任离任审计。 【规范性文件】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规定(试行)》(2017年6月) 对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工作提出具体要求。并提出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
县级 | 哈巴河县审计局 | 县市区级 | 负责县级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审计监督 | 审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国家机关和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对本地区、本部门或者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依照《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规定(试行)》,对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工作提出具体要求。并提出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 直接实施责任: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依法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发现领导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审计组应当报告审计机关,并决定进一步核查和追责。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检查程序。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提高对被审计单位的审计结果质量。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21年10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国家实行审计监督制度。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审计工作的领导,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以及其他依照本法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依照本法规定接受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对前款所列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
1.具体承办的业务科室负责人; 2.审计组长。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在工作中发生失职、渎职行为的; 2.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3.在审计监督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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